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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3693-2019),已經省政府批準,由省生態環境廳和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布,將于2020年3月27日起實施。
標準針對我省農村在地形、規模、經濟狀況等方面存在差異的現狀,充分考慮各種技術所能達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顧農村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規模以及出水去向,將標準分為二級。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Ⅲ類水域、GB 3097—1997中二類海域的,執行一級標準。 規模大于50 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自然濕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類海域的,執行一級標準。
規模小于50 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自然濕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類海域的,執行二級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出水用于農業灌溉或其他用途時,執行我***或山東省相應的水質標準。
標準選取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四項作為基本控制指標。另外,標準選取總氮、總磷、糞大腸菌群數、動植物油四項作為條件性控制指標。其中,總氮、總磷指標適用于出水直接排入封閉水體或超標因子為總氮、總磷水體的情形;糞大腸菌群數指標適用于設施規模大于100m3/d(含),且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III類水域、GB 3097-1997中二類海域的情形;動植物油指標適用于提供餐飲服務的農村旅游項目生活污水的處理設施。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應保持穩定運行,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標準限值。新建設施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后將減少我省農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改善農村地區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將有助于規范農村生活污水設施建設、提高設施治理效果,推動綠色宜居鄉村建設。
有關文件: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批準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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